土地规划法总整理:核心术语与四大用途地区的完美分析!


我们为什么需要了解国土计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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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对房地产和土地开发没有太大兴趣,我们所生活的每一片土地都是通过特定的“计划”进行管理的。这一管理的基础法律即为《国土的计划与利用法》,也就是国土计划法。该法律在阻止无序开发、系统利用和保护国土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国土计划法对于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通过这一法,我们可以维持更优质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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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计划法第1条明确了其目的:

"本法确定了为国土的利用、开发和保护制定及执行计划所需的事项,
以促进公共福利,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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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计划法是个人财产权和公共利益和谐共存的社会共识的一部分。理解法的主要要素——“计划体系”和“术语定义”,是我们理解居住空间如何形成和管理的第一步。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关注国土计划法的核心骨架——第2条的定义,更清晰地阐释该法律的本质。通过这点,希望读者能够理解国土计划法的重要性,并了解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国土计划法的骨架:核心术语的理解(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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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理解国土计划法,首先需要熟悉第2条中描述的重要术语。这些术语构成了法律的核心概念。

首先,了解计划的等级结构是很重要的。在最上层是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国家计划,其下是整合两个以上城市的广域城市计划。最后是特定城市或县单位的基本计划,即城市·县计划。通过这些,可以理解国土计划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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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县计划分为两个主要类别。第一个是城市·县基本计划,这是针对特定地区的长期发展方向和基本空间结构的综合性计划。该基本计划在制定下属计划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个是城市·县管理计划。该计划是直接规范国民的土地利用行为的法定计划,是实际应用中重要的文件。这两种计划在地区发展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类别(条款)核心定义主要内容与特点
国家计划(14)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计划包含需由城市·县管理计划决定的事项。
广域城市计划(1)指定的广域计划区的长期发展方向-
城市·县计划(2)管辖区域(特·广·市·县)的空间结构及发展方向分为城市·县基本计划和城市·县管理计划。
⬆︎城市·县基本计划(3)管辖区域的基本空间结构及长期发展方向- 综合计划 - 成为制定城市·县管理计划的指南。
⬆︎城市·县管理计划(4)为了管理管辖区域的开发·整备·保护的实施计划-有关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计划。-(主要内容)用途区域/地区/区域的指定、基础设施的设施、城市开发项目、区域单位计划等。

城市和县管理计划是为土地的开发、维护与保护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案。该计划包括用途区域和用途地区的设定、开发限制区域的指定,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城市开发项目和区域单元计划等。

区域单元计划是为合理化特定地区的土地利用,提高功能性而制定的详细管理方案。近年来,为了创造性和多样化的土地利用,引入了城市创新计划或综合用途计划等新概念。

这些多样化的计划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高效资源管理作出了贡献。

类别(条款)核心定义主要内容与特点
区域单元计划(5)对城市·县计划设定的区域部分进行管理- 土地利用合理化、功能增强、美观改善目标。 - 属于城市·县管理计划(4)的一种。
增长管理计划(5的3)防止“增长管理计划区域”的无序开发,诱导计划性开发-
空间重构计划(5的4)为有效管理用途区域而制定的计划缓解土地利用与建筑物用途、建筑率、容积率、建筑高度等。
⬆︎城市创新计划(5的5)制定“城市创新区域”的土地利用限制等计划- 属于通过空间重构计划(5的4)决策的城市·县管理计划(4)的一种。
⬆︎综合用途计划(5的6)制定“综合用途区域”的建筑物限制等计划- 属于通过空间重构计划(5的4)决策的城市·县管理计划(4)的一种。

让我们看看与设施和项目相关的术语。

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公园、学校、自来水、电、气等,属于国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设施。其中,通过城市·县管理计划规定的设施被特别称为城市·县计划设施。这些城市·县计划设施的设立与维护事业称为城市·县计划设施事业。

此外,城市·县计划事业不仅包括这样的设施项目,还包括城市开发项目和整备项目,涵盖了广泛的概念。这些多样的术语和概念在城市发展和国民生活增强中起着重要作用。

类别(条款)核心定义主要内容与示例
基础设施(6)城市活动所需的基本设施(7种分类)交通、空间、流通·供应、公共·文化体育、防灾、卫生、环境基础设施
⬆︎城市·县计划设施(7)基础设施(6)中由城市·县管理计划(4)决定的设施(例如:根据城市规划决定的道路、公园等)
⬆︎广域设施(8)基础设施(6)中需要广域整备体系的设施- 涉及两个以上的管辖区域(例如:高速公路) - 共同使用的设施(例如:广域机场)
共同管道(9)共同安置地下埋设物的地下设施电、气、自来水、通信等(属于基础设施中的流通·供应设施)
公共设施(13)道路、公园、铁路、自来水等公共用设施-
城市·县计划事业(11)为实施城市·县管理计划(4)而进行的事业1. 城市·县计划设施事业(10)2. 根据城市开发法进行的城市开发事业3. 根据城市整备法进行的整备事业
⬆︎城市·县计划设施事业(10)安装、维护、改良城市·县计划设施(7)的事业-
城市·县计划事业实施者(12)进行城市·县计划事业(11)的人-


基础设施的种类及细分

大分类(7种)具体设施(实施令第2条第1款及第2款)
1. 交通设施•道路(细分) • 铁路 • 港口 • 机场 • 停车场 •汽车站(细分) •轨道 •车辆检查及许可设施
[道路的细分]a. 一般道路 b. 汽车专用道 c. 行人专用道 d. 行人优先道 e. 自行车专用道 f. 高架道路 g. 地下道路[汽车站的细分]a. 客运汽车站 b. 物流终端 c. 公营停车场 d. 共同停车场 e. 货车休息站 f. 综合换乘中心 g. 换乘中心
2. 空间设施•广场(细分) • 公园 • 绿地 • 游乐场 • 公共场地
[广场的细分]a. 交通广场 b. 一般广场 c. 景观广场 d. 地下广场 e. 建筑物附属广场
3. 流通·供应设施•流通业务设施 • 自来水 • 电 • 煤气 • 热供应设施 • 广播·通信设施 • 共同管道 • 市场 • 油储存与输油设施
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学校 • 公共机关 • 文化设施 • 公共需求被承认的体育设施 • 研究设施 • 社会福利设施 • 公共职业培训设施 • 青少年培训设施
5. 防灾设施• 河流 • 水库 • 蓄水池 • 防火设施 • 防风设施 • 防水设施 • 斜坡防护设施 • 防潮设施
6. 卫生设施• 殡葬设施 • 屠宰场 • 综合医疗设施
7. 环境基础设施• 下水道 • 垃圾处理与回收设施 • 雨水储存及利用设施 • 水质污染防止设施 • 汽车报废场

使用土地的规定有多种方法。第一个是用途区域,这是对土地的使用及建筑物的种类、建筑率、容积率等的最基本标准。设置时不会重叠。

第二个是用途地区,这是加强或放宽现有用途区域规定的,在此基础上更高效利用土地。最后是用途区域,这是对用途区域和用途地区的限制再次调整,以达到特定目的而设置。这些规定是土地利用的重要因素。

类别(条款)核心定义目的与特点
用途区域(15)限制土地利用及建筑物的用途、建筑率、容积率、高度等- 促进土地的经济有效利用。 - 不可重复指定。(基本基础)
用途地区(16)加强或放宽用途区域的限制- 增强用途区域的功能、景观、安全。 - 可重复指定。
用途区域(17)加强或放宽用途区域与用途地区的限制- 防止城市扩张,促进规划性土地利用等。 - 可重复指定。(例如:开发限制区域、城市化调整区域等)

为了有效管理开发行为,特定区域被设定。

第一个是开发密度管理区域,在基础设施不足的地区指定,用于加强建筑率或容积率。

与此相反,基础设施负担区域是指开发密度管理区域之外的地区,属于开发时需要基础设施安装的地区。在此区域内,要求开发者承担基础设施安装费用。

这样的区域设定在促进地区社区可持续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类别(条款)核心定义指定对象及规定/征收内容
开发密度管理区域(18)预期开发将导致基础设施不足的地区通过加强建筑率或容积率应用。
基础设施负担区域(19)开发密度管理区域(18)之外的地区,开发需要基础设施安装的地区要求安装基础设施或获取所需土地。
⬆︎基础设施安装费用(20)在基础设施负担区域(19)进行新建和扩建行为时征收的金额-




全国土的四种分类:对用途区域的理解(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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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计划法第6条,全国土被划分为四种用途区域进行管理。这提供了土地利用的基本结构,所有土地必须包含在这四个区域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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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是人口和产业集中或预计将集中地区,系统的开发与管理至关重要。通常被我们认为是城市的绝大多数地区都属于这里。该地区按居住、商业、工业、绿地等进一步细分,以系统管理土地利用。

而管理区域则起着城市区域与农林区域、自然而然环境保护区域之间的“缓冲地带”的作用。该地区分为计划管理区域和生产管理区域、保护管理区域,以便与城市区域和农林及自然环境保护区域进行相应的管理。这样的划分在保持区域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平衡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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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区域不属于城市区域,分为农业促进区域和保护性山地,这些区域的设定是为了发展农业和林业,保护森林。这些地区更倾向于保护和生产,而非开发。

自然环境保护区域是最强烈保护目的的用途区域,为了保护自然环境、水资源、海岸生态系统、重要水源以及文化遗产而设定。该区域几乎严格限制开发行为。

国家或地方自治体有法律义务根据各用途区域的设定目的,采取开发、整备及保护所需的措施。通过此旨,努力实现可持续的环境管理与资源的保护。







维护国土的一致性:第8条(根据其他法律的区域指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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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土计划法已成为国家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但实际上还有数百个与土地利用相关的法律存在于多个其他部门。如果这些法律忽视国土计划法的体系而随意设置区域,国家的土地管理将会混乱。

为防止这种混乱,第8条作为重要的安全装置发挥作用。该条款规定,中央行政机关或地方自治体负责人的土地利用相关区域的指定,其目的必须与国土计划法所规定的用途区域、地区、区域的指定意图一致。

该规定旨在维护土地利用的一致性,并最小化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可以说,这是尊重国土规划体系并有效管理土地的必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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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模的控制装置尤为重要。国土计划法实施令第5条详细说明了这些标准。当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地方自治体负责人希望指定超过总统令规定的面积的区域时,必须与国土交通部长协商或获得批准。在此,“总统令规定的面积”基本上对应于1平方公里,根据城市开发法设定的城市开发区域为5平方公里。

此外,即使地方自治体长指定的区域小于该标准面积,根据实施令第5条第3款的规定,在不足5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没有市·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市长或县长也必须获得省长的批准。这样的程序作为系统的城市开发的重要因素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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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包含在城市和县基本计划中,设定农业促进地区或水源保护区等特定保护目的区域的情况则免于协商或批准程序。此外,根据实施令第5条第5款,已批准的面积内不超过10%的小范围变更也将免去程序。这些规定为简化行政程序并提高效率作出了贡献。





防止“议题处理”的陷阱:第9条(根据其他法律的城市·县管理规划变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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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是强化第8条的装置,旨在防止“议题”条款的滥用。这里的“议题”是一种法律概念,即认为进行了特定行为时,也被认为已经进行了其他行为。例如,某个法律规定“OO项目的实施计划获得批准后,视为已按照国土计划法制定了城市·县管理计划”。这样的条款有助于明确法律的解释,并减少不必要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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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种议题条款无限制地运作,则城市·县管理计划可能会被各种特别法轻易破坏。为了防止这一状况,第9条规定,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地方自治体负责人在允许或批准包含其他法律中将城市·县管理计划议题的计划时,必须接受中央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地方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这是作为国土规划专业团队的城市规划委员会重新审查相关变更是否符合整个国土规划体系的制度性装置。通过这样,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的稳定性,并追求更系统的国土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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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计划法实施令第6条具体规定了审议对象的内容。

需要中央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情况如下。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计划中设置30万平方米以上的用途区域、地区、区域进行议题时,以及地方自治体负责人在决定5平方公里以上的议题时。

需要地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情况是地方自治体负责人在制定30万平方米以上的议题的计划时。

这些程序是防止大规模开发项目在国土计划法的管制下进行的重要措施。







国土计划法,复杂但必不可少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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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计划法并不是简单的土地法规。它是一种系统的方法,旨在有效利用有限的国土资源,实现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平衡。这部法律考虑了社会需求与环境因素,以追求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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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设定了该系统的基本语言,第8条和第9条,以及实施令第5条和第6条在维持国土管理的一致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此,可以防止由于法律众多而导致的开发混乱与规划的混乱,遵守“先规划后开发”的核心原则。理解这一法律体系是了解韩国国土目前状况和未来空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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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Q. 国土计划法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是什么?
国土计划法是防止无序开发,对于可持续的国土利用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国土计划法通过系统管理土地和国土,以防止无序开发。通过此,保护环境和有效利用资源成为可能,从而保护国民的生活环境并有助于整体生活质量的提升。这是一项重要法律,基于社会共识使个人与公共利益和谐共存。

Q. 国土计划法第2条包含哪些内容?
第2条定义了国土计划法的核心术语及计划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2条设定了国家计划、广域城市计划、城市·县计划等计划的等级结构,并明确重要概念。该定义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至关重要,并帮助我们了解国土计划法如何系统管理土地利用和城市发展。

Q. 全国土是如何划分为四种用途区域的?
根据国土计划法第6条划分为城市区域、管理区域、农林区域和自然环境保护区域。

城市区域进一步细分为居住、商业、工业、绿地等,需进行集中开发与管理。管理区域承担城市与农林·自然环境保护区域之间的缓冲角色,分为计划管理、生产管理、保护管理区域。农林区域主要是促进农业与保护林业,自然环境保护区域则由于保护自然及文化遗产而受到严格管理,限制开发。

Q. 国土计划法第8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8条规定其他法律下的区域指定必须与国土计划法一致。

由于多个政府部门随意指定土地利用相关区域可能导致国土管理混乱,第8条发挥了防止这一混乱的安全装置作用。根据其他法律的区域指定必须与国土计划法的用途区域、地区、区域的设定意图一致,并且在指定规模和程序中要求批准与协商。

Q. 国土计划法第9条的“议题处理”指的是什么,为什么重要?
“议题处理”是将特定法律行为视为其他行为的关键,重点在于防止滥用。

第9条规定,在允许包含其他法律中将城市·县管理计划议题的计划时,必须经过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以保护计划的独立性与一致性。如果滥用议题处理,则会对城市规划产生伤害,因此这是确保国土管理的平衡与稳定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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